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0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园**幢。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车沿三明市三元区科技路口往城关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三明市三元区下洋悬索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被查获时的乙醇含量为92.49mg/100ml,系醉酒状态。
另查明,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处罚。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因吸毒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定证书、照片、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烈明
检察官:陈 迪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园**幢(联系方式:1835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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