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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5日22时0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粤F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三和饭店门口时,与肖某某驾驶的粤RP****号小型轿车(搭载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肖某某、廖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3.23mg/100mL。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与受害人肖某某、廖某某

斯签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文

                                               检察官助理 林德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韶关市武江区**东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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