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7********,苗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州**县,现住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执Cl驾驶证,饮酒后独自一人驾驶车牌为湘******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在衡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衡州大道与长丰大道交叉路口时,被衡阳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显示吴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146mg/lOOml。后经依法抽取其血液样本检测,检测值为143.93mg/100ml。吴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益辉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