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山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6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帝景**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3月2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同年4月2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县2019年**改造建设项目**共分为7个施工标段,1个监理标段。2019年6月,**县交通局局长王某某找到林某某(已起诉),请林某某帮忙找一家招投标代理公司,林某某让其朋友被告人吴某某联系该项目的代理业务,并告知王某某的电话号码,具体联系王某某。吴某某将该项目的招投标代理业务介绍给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该项目评标之前,王某某将A1至A7标段及监理标段的投标企业名称和具体联系人告知了吴某某,吴某某又将投标企业名称告知了林某某,林某某让吴某某以“专家评审费”的名义向投标企业收取费用。A1标段收取人民币19,000元;A2标段收取8万元;A3标段收取人民币54,000元;A4标段收取8万元;A5标段收取人民币58,000元;A6标段共收取10万元;A7标段收取5万元;监理标段收取1万元。吴某某收取“专家评审费”共计人民币451,000元。该项目采取的是“5+2”评标方式(5名评审专家和2名甲方代表),林某某找到评审专家马某某,让其帮助找甲方代表,并把A1至A7标段及监理标段投标企业名单交给了马某某。在林某某和马某某的运作下,A1至A7标段及监理标段投标企业顺利中标。事后,吴某某分别给付马某某等甲方代表及评审专家共计人民币191,000元,剩余26万元,林某某分得14万元,吴某某分得12万元。。
综上, 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林某某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1,4000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91,000元。案发后,违法所得已上缴。
经调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及调查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调取证据通知书、林某某自诉材料、拜泉危桥改造项目明细表、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评标费报销单、王某甲工商银行流水;
2.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张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林海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调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秀丽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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