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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借调),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区*-*-*,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米东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受贿、玩忽职守被我院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6日由我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我院以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决定逮捕,同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由米东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犯罪

    2013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在米东区*办公室(*办公室)借调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签订、履行征收协议方面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3万元。

(1)2013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米东区上沙河征收项目某段项目负责人时,利用职务之便,将有异议的电缆等基础设施重新测绘、评估,为被征收人李某某、张某某在签订征收协议时提供帮助,收受李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5年9月底,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乌鲁木齐市东二环道路工程(米东段)征收项目某段项目负责人时,对被征收对象乌鲁木齐市*公司、杨某某、孟某某提供的相关征收资料未严格审核把关,为被征收人杨某某签订征收协议提供帮助,收受杨某某人民币12万元。

(3)2015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乌鲁木齐市东二环道路工程(米东段)征收项目某段项目负责人时,利用职务之便,推后被征收人吴某某厂房的拆除时间,为其延期履行征收协议提供帮助,收受陈某某(吴某某的丈夫)人民币4万元。

(4)2015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乌鲁木齐市东二环道路工程(米东段)征收项目某段项目负责人时,对相关征收资料未严格审核把关,明知被征收房屋非孟某某所有,仍为孟某某签订征收协议提供帮助,收受孟某某人民币5万元。

2玩忽职守犯罪

2015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乌鲁木齐市东二环道路工程(米东段)征收项目某段项目负责人,在对杨某某、孟某某等人在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砖厂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征收时,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工作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以集体土地的名义与杨某某、孟某某分别签订了建筑面积为5564.9平方米和8353.0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共发放征收补偿款2866.6539万元(其中杨某某获得征收补偿款1210.8756万元,杨某某、孟某某共获得征收补偿款1655.7783万元)。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国土监管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米东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均认定上述建筑为违法建筑,致使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征收工作的函及职责分工、米东区*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科室人员的通知及2015年重点实施项目征收任务分解表、米东区党委、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东二环道路项目(米东段)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通知、米东区党委、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成立米东区古牧地西片区道路绿化征收建设指挥部》通知、征收补偿协议书、资金审批表、征收款交易明细表、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国土监管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米东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刘某某、桑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虞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我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受米东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从事公务,利用其主管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3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在房屋征收活动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不认真核对征收补偿相关资料,致使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并罚。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了全部涉案款项,可依法酌情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辉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散页证据5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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