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6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中共党员,系广州市番禺区**陵园主任、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道**号**街**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2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某某任职广州市番禺区祥和永久陵园主任期间,利用主管该单位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陈某某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19万元及金条4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950元)。
一、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墓地建设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等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工程承建商陈某某贿送的金条4根。
二、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墓地销售过程中,经植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收受黄某某、黄某乙、邬某某等墓地买受人贿送的现金共计10万元。
三、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墓地销售、置换过程中,收受墓地买受人梁某某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7万元。
四、2017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墓地销售过程中,收受墓地买受人姜某某通过曾某某贿送的现金1万元。
五、2017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墓地销售过程中,收受墓地买受人李某某贿送的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 致
检察员:王姗
2018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5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4.依法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赃物金条4根、手表2块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本院,请依法判处。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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