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72********,,藏族,大学文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阿坝州税务局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川县,住马尔康**局**宿舍,因涉嫌职务犯罪,经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阿坝州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阿坝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阿坝州公安局刑事执行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汶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坝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阿坝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9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担任**县人民政府**,**县委**、县政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106.001万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县人民政府**期间,在负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回购相关工作中,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某谋取了利益,后于2009年 5月,以借钱的名义收受李某某一张存有人民币50.001万元的银行卡。
2、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县人民政府**期间,在胡某某实施**县**镇一期风貌恢复工程项目中,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了利益,后于2009年春节前收受胡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3、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县人民政府**期间,在**县**矿业公司负责人蔡某某注册公司开办沙场及办理沙场手续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给蔡某某谋取了利益,先后于2008年下半年、2009年1月两次收受蔡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30万元。
4、被告人吴某某担任**县委**、县政府**期间,在**县城镇排水设施灾后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县原**公司经理李某某资金拨付过程中为其谋取了利益,后于2010年1月25日,收受李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万元。
5、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县委**、县政府**期间,在甘某某工作调动中,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其提供了帮助,后于2010年,收受甘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6、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县委**、县政府**期间,负责联系**自然保护区野生世界乐园项目,于2010年春节前,收受傅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7、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县委**、县政府**期间,在**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留**河流域支流水电资源开发权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给杨某某提供了帮助,并于2013年,收受杨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履历表、户籍信息、会议纪要、相关项目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甘某某、傅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县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06.00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汶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峪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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