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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合同诈骗、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8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3********,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宜章县,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与广州**科技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签订合作协议,承诺为后者在外地招生,约定酬劳按招生人数计算,差旅费可借支,结算时再从酬劳中扣除,后又介绍同案人丁某某(已判决)与**培训签署同样的协议。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丁某某,在没有招生的情况下以借支差旅费为由骗取**培训人民币19.7万元(币种下同)。2012年8月7日至16日,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已招生102人,要求**培训汇款19.3万元以支付学生来穗车费,得手后携款逃匿。此外,**培训因租用多余的学生宿舍损失约30万元。

2012年4至7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自己中山市**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校)招生办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出差招生的事实,以报销差旅、公关费用为由骗取**技校54164元。2012年7月20日至23日,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已在湖南省招生百余人,要求**技校汇款2万元以支付学生来穗车费,得手后携款逃匿。

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劳动合同、招生协议等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同案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2018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笔记本4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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