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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飞虎,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2820****。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将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安置房出售给了李某甲。2019年11月,吴某某因急需用钱,遂伪造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对外谎称自己有多套安置房可以出售,并请李某甲介绍有意向的人来购房,后通过李某甲介绍,吴某某认识了被害人李某乙,并骗取李某乙信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款为206000元,李某乙被骗后基于该错误认识将购房款中的186000元转账支付给吴某某的妻子刘某某。2020年4月17日,吴某某欲以同样方法实施诈骗活动时,被官某某识破并扭送至新店镇派出所。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和照片、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将锋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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