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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徐州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张某甲(另行处理)因欠债经共谋后,由张某甲联系张某丙并提出租车要求,由被告人吴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张某丙签订租车合同,从被害人张某丙处骗租灰色别克GL8 商务车一辆(车牌号:苏C8****,车主:张某乙,系张某丙父亲)。后被告人吴某某伪造车主张某乙的身份证、行驶证并冒充张某乙,于2017 年9月29日将该车以人民币75900元的价格抵押给徐州**信息有限公司,所得钱款汇入张某甲提供的其妻子陈某某的银行卡内,后该款被被告人吴某某与张某甲用来偿还被告人吴某某的个人债务以及支付租车款。经鉴定,苏C8****号别克GL8 商务车价值人民币14万元。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陆续向被害人张某丙退赔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2.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租赁合同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及收据,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鉴别结果,陈某某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吴某某、证人曹某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晶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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