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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 。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至3月26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其虚构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了价值22581元的PVC线材并履行了交付货款的义务,以此骗取**公司的信任。2019年3月27日至4月24日期间,吴某某又先后四次向**公司购买PVC线材,合同金额共计272848.85元人民币。**公司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将货物送到吴某某虚构的**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点,吴某某再将货物以低于其购买价的价格转卖给林某某、连某某等人。在收到林某某、连某某支付的部分货款后,吴某某将其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5月中旬,**公司要求吴某某支付货款,吴某某先以各种理由拖延,并于当月22日关机逃匿。2019年5月23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月27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抓获。经鉴定,吴某某诈骗的PVC线材价值人民币286349元。2020年1月,吴某某的家属向**公司退赃272848.8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被害人的营业执照、委托书、采购单、送货单、出货清单、对账单、收据、谅解书、担保协议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钟某某、连某某、林某某、陈某某;3.被害人陈述: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查、检查、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册五册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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