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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合同诈骗案)_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镇**组**号,现住江苏省太仓市**小区**栋**室,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已判)、张某某(已判)三人借用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名义,与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非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欲承包**房地产公司正在运作但是尚未取得任何开发手续的“邢台**搬迁项目”。**房地产公司并未取得邢台**搬迁项目任何规划审批及开工手续。同年10月份,李某甲、吴某某、张某某三人在明知自己还没有取得“邢台**搬迁项目”建筑施工权的情况下,在邢台经济开发区国际新城小区租用一私人住宅,成立了**建设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项目部,对外宣称吴某某为该项目部总经理、张某某为项目部经理、李某甲为项目部会计,并谎称其所挂靠的**建设公司河北分公司已取得**搬迁项目施工权。后三人开始对外招揽施工队并收取施工入场保证金。2016年10月9日,**建设公司河北分公司被注销,李某甲等人仍以该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发包劳务并收取入场保证金。

一、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对赵某某谎称江苏**建设公司河北分公司已经拿下了“**整体搬迁项目”建筑施工权,一个月内就可以进场施工。在骗取赵某某的信任后,同年10月21日,吴某某和张某某以**建设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名义在国际新城项目部办公室与赵某某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扩大劳务施工合同》,将10.5万平米的主体建筑劳务工程承包给了赵某某,吴某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署后,赵某某于当日将10万元工程保证金转账到吴某某名下的6217001270004325066卡中。现已退还被害人赵某某5万元。

二、2016年9月份,李某甲对李某乙谎称**建设公司河北分公司己取得邢东矿采煤沉陷区**搬迁一期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权,短时间内就可以进场施工。在骗取李某乙的信任后,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与李某甲以**建设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名义在国际新城项目部办公室与李某乙签订了一份《水电暖劳务分包合同》,将6万平米的水电暖工程承包给李某乙,签署的合同上有吴某某签字,并加盖**建设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吕家屯项目部的印章。10月20日,在李某甲的催促下,李某乙使用其妻子吕某某银行卡将10万元工程保证金转账到吴某某6212260406008943622卡中,吴某某并未将此10万元交给公司,而是分给李某甲和张某某,供个人使用。现10万元已退还被害人李某乙。

三、2017年2月份,李某甲向高某某谎称**建设公司河北分公司己取得邢台**搬迁项目建筑施工权,一个月之内就可以进场施工。同年3月6日,在骗取高某某的信任后,李某甲将高某某带至邢台经济开发区国际新城小区格林豪泰酒店内,跟吴某某见面,吴某某、李某甲以**建设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名义给高某某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扩大劳务施工合同》,将6万平米的建筑主体工程承包给高某某,签署的合同上有吴某某签字,并加盖**建设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吕家屯项目部印章。3月7日,高某某使用个人银行卡将3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转账到吴某某6212260406008943622卡中,吴某某将此30万元分给李某甲和张某某,供个人使用。现30万元已退还被害人高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在收取上述保证金后,以多种理由推脱不让被害人进场施工。2017年7月份,邢东矿采煤沉陷区**搬迁一期工程项目,经招投标后由中标单位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式开始施工。李某乙、高某某等人发现被骗后,多次找李某甲、吴某某、张某某退还保证金,但三人互相推脱,既无法履行合同又拒绝退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收款收据、房屋租赁合同、报案材料、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三村联建协议书、合作开发协议书、任命书、谅解书、收条、银行交易卡明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相关工商资料、总设计图、领条、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核准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总平面图、调取证据清单、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劳务单项清包协议书、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樊某某、郭某某、白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李某乙、高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李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共计5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海军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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