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常宁市**乡**村**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能力办理港澳通行车牌的情况下,在位于本市海珠区合生生活天地“盆满钵满”饭店内,与被害人林某某签订《港澳车牌办理协议》。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代办车牌为由,多次骗得被害人林某某转账款项合计人民币428008.88元。被告人吴某某在收取上述款项后,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颖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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