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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向汪某某谎称其所承包的香河县**镇**村村西大桥南边大渠坡地承包期限截止到2055年,使用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书》骗取汪某某的信任,就其所承包该地块与汪某某签订《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转让承包期限40年,吴某某取得转让费60万元。经核实,吴某某就该地块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真实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截止到2035年底,吴某某因此次土地转让实际骗取汪某某27万元。

另查明,汪某某已向吴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3、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4、《转让协议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新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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