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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8〕1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61********,高中文化程度,壮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8月22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起,被告人吴某某谎称自己可以操作购买到南宁市内经济适用房及经济适用房铺面、车位,并找人伪造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专用章”和“南宁市社会保障住房管理中心合同专用章”以及**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韦某某的私章,与被害人叶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程某某、韦某乙、梁某甲、石某某、某某某、梁某乙、黄某丙等十人分别签订了虚假的购房合同、车位买卖合同,骗取该十名被害人购房款、购买车位、铺面钱款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得款后被告人吴某某即逃匿。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建设路口电力设计院门口被被害人叶某某抓获后移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证明及复函、情况说明、购房合同、车位买卖合同、收条、银行流水、电话短信记录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程某某、韦某乙、梁某甲、石某某、某某某、梁某乙、黄某丙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鉴(文)字[2017]3657号鉴定文书、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鉴(文)字[2017]3709号鉴定文书;

4. 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通话录音、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可以操作购买经济适用房及经济适用房车位、铺面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及购买车位、铺面款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海曼

2018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4册、光盘12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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