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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5********,汉族,高中肄业,浙江省杭州市**物业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居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中午12点半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丰区**镇**村大坞背山场上坟烧纸的过程中,因不慎引燃坟上方的茅草,引发了大坞背山场森林火灾。

2019年11月22日,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起森林火灾共致使大坞背山场过火林地面积为759.359亩,其中无立木林地面积为464.896亩,有林地面积为294.463亩。过火有林地林木立木蓄积为97.2218立方米,其中杉木立木蓄积为48.9299立方米,马尾松立木蓄积为48.2919立方米。过火有林地林木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价值为28715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及常驻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体检表各一份,归案情况说明一份,毛村镇杨坞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大坞背森林火灾的情况说明一份,扣押物品清单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徐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百鉴[2019]林鉴字第657号一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指认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点香烧纸,不慎引燃坟上方的茅草,引发了大坞背山场森林火灾,致使广丰区**镇**村大坞背山场过火林地面积759.359亩,其中无立木林地面积为464.896亩,有林地面积为294.463亩。过火有林地林木立木蓄积为97.2218立方米,其中杉木立木蓄积为48.9299立方米,马尾松立木蓄积为48.2919立方米。过火有林地林木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价值为28715元。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发生火灾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岳晶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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