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四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4********,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上午10点半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惠安县**镇**村**山山脚下露天架锅燃煮猪食,在未确认柴火是否被水浇灭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某及其丈夫陈某某便离开现场。随后,火星串出引燃周围枯草,并蔓延到**山山场,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位置位于**镇**村“**山”00大班020小班,01大班010、200小班、02大班030、100小班,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计59.94亩,其中林分41.26亩,杂灌18.68亩。过火立木蓄积量73.32m3,直接经济价值损失计人民币5360元。2020年8月6日,惠安县营林技术指导站制定**镇**村“**山”过火山场的生态修复方案如下:规划以“见缝插针”的方式对林中林缘空地补植树种马占相思,采用一年生以上容器苗,共计补植株数为2100株(修复面积59.94亩,平均每亩35株)。成活率达到85%以上。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经惠安县公安局电话传唤,于2019年12月13日主动到该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生态修复方案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野外露天架锅燃煮猪食时因疏忽大意,致使所燃火堆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9.94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检察官助理:潘春静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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