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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0********,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去到藤县**镇***村**组**坡(地名)责任田,把前一天除的杂草堆到田间,后点燃杂草,因突然起风,火苗窜到田边的坡脚(地名)山上,其立即救火,但未能扑灭山火。最终该次山火燃烧了**镇**村**林班**小班和**林班**小班共8.06公顷的有林面积。

2019年11月22日,吴某某主动到藤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31日,吴某某通过其丈夫黄某某与被害人协商,并赔偿了被害人20000元人民币,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8.06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是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昌贤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藤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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