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嘉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4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嘉荫县**镇**村,住该村。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嘉荫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失火罪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为自家多开垦耕地,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紫色打火机将位于嘉荫县保兴镇东湖村老吴家点东南约3里自家耕地边上的草塘点燃,因风势转向引发山林火灾,其扑救无效后,遂告知家人向村干部报告,后经森林消防部门扑灭。经勘查,失火面积共计59.4公顷,其中有林地五块(嘉荫县马连林场光荣营林区64林班11小班、73林班5、9、16、21小班、78林班1、2、3小班、79林班1、2、3小班、80林班1、2小班),失火面积合计12.1公顷,树种为白桦、黑桦、柞木、山杨,总株数3539株,且未发现明显过火碳化林木。无林地(均为林辅沼泽地、林辅耕地)失火面积47.3公顷。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4月8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紫色打火机一个,附照片;
2. 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失火现场勘查报告、扣押清单等;
3. 证人吴某乙、刘某某、金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证言;
4. 被告人吴某甲供述;
5. 嘉荫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6. 电子数据提取微信照片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擅自野外用火,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康起升
左树亮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 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嘉荫县**镇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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