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77********,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经华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由华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5月25日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镇**村**组**山上给母亲和外公上坟,在给其外公上坟时烧香条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失火引发的森林火灾现场过火总面积为27.482公顷(412.23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678公顷(55.17亩),灌木林地面积为:23.804公顷(357.06亩)。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次性气体打火机一个;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2020)林司鉴字第038号;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上坟时点火烧香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建华

检察官助理:刘永梅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8886****(保证人丁某某手机号码)。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财物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