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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6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西畴县**乡**村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西畴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6月5日被西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4时许,西畴县**乡**村民委***的吴某某,在**与**交界处**镇***村民委***村冯某某家租种玉米地,吴某某在背水过程中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路旁草棵里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西畴县境内***村、**村、***村三个村的集体林以及广南县境内**镇***村委会**村的山林受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是537.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35.4亩,灌木林地面积401.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网上比对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调取证据笔录及清单、接收证据清单、会议记录复印件等

2.物证:气体打火机1个;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元富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12673****

2. 案卷2册、物证气体打火机1个;

3. 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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