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76********,黎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颜翠婷,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690201711144132,由昌江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昌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4时30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家客厅后门门框蹲坐抽水烟筒,其将烟丝放到水烟筒上用打火机点燃烟丝吸了几口发现水烟筒的水干了,便转身将点燃的烟丝吹掉到门框外后院的地面上,后离开客厅到前院给水烟筒装水并在前院把烧火柴搬进厨房,随后被其吹掉的烟丝点燃后院地面上干枯落叶及芒草。其妻子赵某某发现着火后便让其赶紧灭火。但由于现场干枯芒草繁茂,且堆积易燃塑料袋等生活垃圾,加之案发时风速较大等原因,火星随风吹落到后院北面的桉树林,引起森林火灾。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现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1、过火地块总面积为1591.65亩,其中661.43亩为IV级保护林地,930.22亩为非林地。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27.79亩,其中283.24亩为IV级保护林地,44.55亩为非林地。2、过火林木的树种为桃金娘科桉属的桉树。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现场起火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2020·6·3"森林火灾起火点位于东经108°48'32.861,北纬19°19'34.866。造成"2020·6·3"森林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嫌疑人居家抽烟筒时吹烟丝引燃后院内的干枯芒草及生活垃圾,在风力作用下,火焰(或火星)越过围墙和公路引燃北面起火点区域桉树林内的地表植被所致。
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烧的桉树林木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被烧的桉树于2020年6月3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21962元。
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吴某某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2.吴某某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烟筒1个、烟丝1份、打火机1支、水桶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气象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关于**镇**村火烧地的现场调查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郝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27.79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时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对本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耀 明
书记员:何 冰 翘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
3.涉案物证水烟筒1个、烟丝1份、打火机1支、水桶1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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