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青田县**街道**村**自然村“坳田”山场杨梅园点火焚烧草灰,在草灰堆尚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山场,以致引发森林火灾,烧毁**街道**村山后“坳田”山场。经鉴定,本次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2.6666公顷(39.999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487.58元。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街道办事处的收据、**村委的证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林某某、林某甲、魏某甲、林某甲、毛某某、毛某甲、马某某、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山林鉴(2020)第061号技术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2.6666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487.5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灵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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