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2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贩卖还是为目的,通过让他人办理银行卡再收购转卖的方式,先后向谢宗健、张红飞、陈鹏等人非法收购江苏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的借记卡共计7张。
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以人民币370元的价格向谢某某非法收购民生银行卡1张,后该卡被公安机关在尚可优宾馆内查获。
2. 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通过他人介绍,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非法收购民生银行卡1张,后该卡在被被告人吴某某转卖邮寄途中被公安机关截获。
3.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严某某非法收购江苏银行卡和吴江商业银行卡各1张,上述银行卡均已被被告人吴某某转卖。
4.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以人民币54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非法收购工商银行卡1张,后该卡被公安机关在尚可优宾馆内查获。
5.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通过微信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非法收购浦东发展银行卡和江苏银行卡各1张,后上述银行卡均已被被告人转卖。
2019年4月28日,民警在本市姑苏区**宾馆**号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邮寄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佳俊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居民委员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