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86********,侗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乡**街**号**。因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19年3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邬建锋,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他人认识童某某、黄某某、梁某某。2019年2月,吴某某与童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商量,以介绍其到金边赌场工作,可获高额薪酬为由,邀请其办理银行卡,以便过境后使用,后童某某等人按要求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并交给吴某某。2019年3月31日8时许,童某某等人从外地赶至深圳机场并先行通过安检,吴某某则将装有大量银行卡的行李箱托运,准备登机。后机场安检员发现吴某某的行李箱有异常,遂与吴某某一起在机场国际安检行李检查处开箱检查,发现行李箱内装有银行卡120张、U盾108个、电话卡26张以及写有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纸张111张、POS机1个。
随后,安检员向深圳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报案,该所民警赶往处警并在上述行李检查处将吴某某抓获归案,后从其处扣押手机1部、手机卡2张。因银行卡等物品以及吴某某被查处,童某某等人无法飞往金边,便到行李退还处取行李,准备离开,亦被民警发现并依法传唤至机场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验,上述银行卡中,吴某某本人及其亲属、童某某等人所办理的银行卡以及无效的银行卡共计6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银行卡,手机,手机卡,U盾等;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卡开户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童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机场行李检查处监控录像;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4册、光盘1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银行卡120张、U盾108个、POS机1部、手机1部、手机卡28张随案移送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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