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下午,酒后因家庭矛盾与其妻子霍某某发生争吵,霍某某遂报警,海门市公安局三星派出所民警施某甲、辅警施某乙至现场处警。在民警询问情况时,被告人吴某某上前击打施某甲,在施某甲避让后,被告人吴某某遂持水果刀刺向施某甲,将施某乙上衣口袋刺破,后被施某甲、施某乙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施某甲、施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门市公安局处警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莉
代理检察员:季晨程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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