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0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济宁市微山县**镇**村**号,现暂住微山县**街道**村。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1日因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1时许,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田某某等人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管控要求,在济宁市任城区**市场*门维持人员进出秩序,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从管理,插队进入市场,田某某上前劝阻时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有推搡行为,后吴某某被工作人员带至市场门外等候处理时,吴某某拒不配合,强行起身将田某某甩倒在地,造成现场多名群众围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济任仙发【2020】3号)、电子行政执法证、田某某受伤照片等书证;2.证人房某某、汪某某、王某某、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不服从管理,暴力妨害疫情管控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迎秀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