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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169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凌晨2时30分许,民警张某某等人接110指令前往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KTV门口处警一打架警情,到现场发现涉案人员已散去。随同处警辅警韩某某在**路**珠宝门口发现被告人吴某某等3名可疑人员并上前了解情况,被告人吴某某拒不配合并用脚踢韩某某裆部一脚,导致韩某某阴囊皮肤挫伤,民警张某某及随同处警的王某某、李某某赶到增援,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拒不配合并推扯民警,后民警张某某对朱某某进行控制时遭到被告人吴某某击打面部,致右眼部挫伤。经鉴定,韩某某、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冬明

检察官助理:申小成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内含光盘1张)、检察卷1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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