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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5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56********,汉族,文盲,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 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 月8 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 月27 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与其儿媳周某某在本市**街道**社区家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周某某报警。东阳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民警金某某接警后,带辅警蒋某某、俞某某到现场处警,并依法传唤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拒不配合,以咬手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法,致使民警金某某左手食指受伤,其行为已严重阻碍了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2020年3月2日,经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情单、门诊病历、伤势照片、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蒋某某、俞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5.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珊

                            检察官助理:蒋睿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7568****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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