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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3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3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镇**村,现住******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购买**县税务局房屋办理过户事宜多次找税务局领导沟通未果。2020年4月14日10时许,在**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内,被告人吴某某抢夺办税人员办税资料,意图以此举向税务局施压。接报警后,**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张某某等人赶赴现场处理。被告人吴某某不听民警劝阻,用手殴打张某某上臂及面部,被张某某制伏倒地后,用脚踹张某某胸部,致张某某受伤。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台安县蓝博医院病历、国家税务总局台安县税务局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宋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项春刚

检察官助理:苏美娇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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