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妨害公务案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4时许,行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赵某某、辅警赵某乙、李某某等人在行唐县**乡西桥头西侧对冀A*****白色轿车检查时,车上乘客吴某某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工作,用手将民警赵某甲的脸部打伤,并将赵某甲的警衔撕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伤情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3.证人赵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妨害公务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妨害公务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告人吴某某妨害公务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