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4********,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村**室,现住本区园南**村**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42分许, 园南派出所接到群众陈某某、曹某某报警称本区大浪淘沙西侧路边有人打架,后民警李某某、黄某某立即带领辅警王某某、梁某某、张某某赶往现场。到达事发地点后发现被告人吴某某躺在地上浑身酒气,且头部有伤,李某某立即联系120急救,同时表明民警身份向吴某某及其朋友范某某询问情况,此时吴某某起身后辱骂民警,李某某对其口头制止,让其等待120对其进行救治,接着吴某某用拳头打李某某面部,将李某某眼睛打掉。随后李某某等人将吴某某控制并送往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救治。在医院内,吴某某拒不配合再次用脚踢到王某某左侧头部。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淮南市接处警综合单、淮南市接处警综合单 淮南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人民警察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范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酒后情绪失控,不听民警劝阻,无理取闹,辱骂、殴打民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明山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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