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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10时许,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道北派出所民警辛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人驾驶警车到麦积区马跑泉综合市场执行公务,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传唤,并将其带上警车前往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在警车行驶过程中,民警询问吴某某是否携带手机时吴某某情绪激动,随后吴某某一口咬住了民警丁某某左侧胳膊大臂处,将丁某某胳膊咬伤。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左上肢咬伤属轻微伤。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的亲属已补偿丁某某医药费10000元,并取得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吴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舒彤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天水市麦积区**镇**村,联系电话:1772363****。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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