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0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在值班律师高吉婷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 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其朋友在肇东市**小区**烧烤店喝酒吃饭期间,吴某某朋友因拎包丢失与烧烤店业主发生争执。肇东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警后,副所长朱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着警装、佩戴执法记录仪、开警车赶到现场处警。期间,吴某某因对民警不满,用一塑料凳子殴打执法民警,又用巴掌打民警头面部一下。民警口头传唤吴某某回派出所处理,吴某某朋友们解释喝多了,不让警察带走,双方拉扯起来。最终,民警强制将吴某某带上警车,在警车上,吴某某扇民警一耳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肇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谢某某、齐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碟、民警伤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取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系初犯,建议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霞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