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5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5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套牌号为沪******的荣威轿车至本区**停车场小型车临时上下客点时,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国际旅游度假区公安处三大队民警与城管在该处进行非法营运车辆联合整治,为逃避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辆冲撞民警范某某、辅警季某某后逃逸。经鉴定,范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等,不构成轻微伤;季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手挫伤等,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信息。
2.被害人范某某、季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辆冲撞民警和辅警的妨害公务事实。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拒不配合城管和民警联合执法并驾驶车辆冲撞民警、辅警的妨害公务事实
4.相关人民警察证、保安员证、城管行政执法证及单位执法证明、工作证明等证实,民警范某某带领辅警季某某会同城管执法人员曹某某等依法在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小型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点对非法客运车辆开展联合整治的事实。
5.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范某某、季某某的伤势情况。
6.接受证据清单等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获取涉案监控视频、民警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该视频证实被告人吴某某驾车冲撞民警并驾车逃离现场的事实。
7.案发经过和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劣迹情况。
9.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肃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浦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2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两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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