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晚,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民警带领警辅人员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苏州市吴中区石湖东路与枫津路路口执勤,设卡检查酒驾。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7****轿车沿枫津路行驶至该路口附近,看到警务人员设卡检查,欲倒车离开,警辅人员陈某某在该车尾部拍打后备箱予以阻止,警辅人员王某某从车前方跑至该车驾驶室旁阻止逃离,被告人吴某某仍拒不配合,强行调头从非机动车道逆行逃离,致使正在该车驾驶室旁阻拦的王某某倒地受伤,造成王某某右手小拇指处、右腿膝盖下方处软组织挫伤等。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及车辆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琪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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