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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来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来凤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4月20日,因无证驾驶,被来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5月7日,因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被来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对来凤县**乡政府不满,在喝下一瓶啤酒后,将**乡**村卫生室大门用铁锤砸开一洞。吴某某得知有人报警后,认为派出所民警会来抓自己铐自己,并对以前派出所处理自己违法事情时,关过自己、铐过自己不服气,心生抗拒。于是手持一把菜刀来到**村委会内外游走示威,等候民警到来。14时20分,在接到报警后,派出民警赶到**村委会,并在村委会外找到吴某某,要求其放下手中菜刀,吴某某挥舞手中菜刀扬言“老子讲话算数,你们要是过来,老子一刀把你砍了。”威胁处警民警,还从地上捡起石块,欲砸向民警,形成对峙。在处警民警两次鸣枪警告,乡村工作人员和群众劝导后,吴某某放下了手中菜刀,然后被处警民警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照片、大门照片;2.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滕某某、李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现场视频光盘;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斌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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