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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下午15时许,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新立街派出所民警郑某某、陈某某在派出所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拒绝配合民警工作,辱骂并用脚踢踹民警郑某某的裆部和民警陈某某的腿部,造成办案民警郑某某、陈某某裆部、腿部等多处受伤。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门诊病历、户籍证明;

2.证人于某甲、于某乙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异议并拒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国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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