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252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路**号**室,现居住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楼**室,系山东**服务旅游有限公司员工。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上午10时许,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城里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至山东**服务旅游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该公司员工,拒不配合,并采用推搡、拍打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该阻碍执法的行为导致现场多人围堵民警,现场秩序失控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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