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24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路**号。2019年6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黄某顺、吴某华、杜某辉在我市**镇**路**号其住宅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上午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宅内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吸毒工具吸管1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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