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5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街道**花苑**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乐昌市河南**花苑**栋**室的家中多次容留张某某、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5月25日,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 玲
检察官助理:付瑾莲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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