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号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8月8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2008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在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楼**宿舍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晚上,吴某某与王中怀(另案处理)在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楼**宿舍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由吴某某提供的毒品冰毒。
2、2020年2月17日下午,吴某某与王中怀一同在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楼**宿舍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毒品冰毒。
3、2020年4月22日凌晨,吴某某与赵某某(另案处理)在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楼**宿舍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由吴某某提供的毒品冰毒。
吴某某因吸毒于2020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雄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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