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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街道**村社居委**郢**号,住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室。因吸食毒品,2016年2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社区戒毒;2018年5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同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社区戒毒;2018年8月2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日被庐江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019年3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日被庐江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019年4月3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12月及2019年2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住处先后三次容留阮某某一同吸食冰毒。

    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由徐某甲出资,被告人吴某某从徐某乙处购买冰毒约0.5克并提供吸食工具,容留徐某甲和徐某乙一起吸食冰毒。

    3、2019年2月份的一天,由杨某某出资,被告人吴某某购买冰毒约0.3克并提供吸食工具,容留杨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尿样检测报告、提取笔录等;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阮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

2.侦查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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