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恩平市**路**号**房。2020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吴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B****号二轮摩托车从恩平市冯如广场出发沿新安中路往新安西路方向行驶,行至新安中路时因操作不当自行倒地,与停放在路边的粤JV****号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酒精浓度为187.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宝彪
检察官助理:陈铭铭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恩平市**路**号**房;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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