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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2020年5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吴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至17日,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在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其家中二楼房间,合共容留冯某某等人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10次。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和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尿检,吴某某、冯某某均对毒品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呈阳性反应。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宝彪

检察官助理:邝敏群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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