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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村,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景德镇市浮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浮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下午16、17时被告人吴某某将吸毒人员汪某某、朱某某、吕某某带到自己居住在**附近的租住房内,一起吸食了由朱某某出资购买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罚金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双梅

检察官助理:江珊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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