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景德镇市浮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下午16、17时被告人吴某某将吸毒人员汪某某、朱某某、吕某某带到自己居住在**附近的租住房内,一起吸食了由朱某某出资购买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罚金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程双梅
检察官助理:江珊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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