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二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2015年7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月11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3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香影国际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1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