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路**园**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2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许, 在瓦房店市**洗浴中心附近被告人吴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被告人吴某某容留袁某某、赵某某、盛某某、高某某四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瓦房店市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袁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赵迪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