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0********,汉族,初中,住安徽省寿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月24日、2月28日和3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租住的淮南市田家庵区中环158金融中心1304室内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萍
检察官助理:尹鑫淼
2020年 9 月 10 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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