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汉族,工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住该区**小区****单元**楼*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阮某某在其居住的宝鸡市金台区**小区**栋**单元**楼*户家中卧室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永刚

检察官助理:侯睿婷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