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5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5岁,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住**区**镇**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段某、付某某和贺某某三人在其租住的本市**镇**路**号**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当月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房内抓获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段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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