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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路**号,家住武胜县**镇**路**号,城镇居民。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容留邓某某、胡某某、石某某在武胜县**镇**街**号居民房**楼**号卧室的梳妆台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另查明: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武胜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提供吸毒场所供他人吸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斌

检察官助理:陈安林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993862****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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